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真儒社 組織章程
103 年 03 月 27 日經由籌備會議核定通過 103 年 04 月 10 日經由籌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真儒社》,簡稱為《真儒社》(以下稱為本社),英文 名稱為:The True Confucian Disciple Association,簡稱為《TCDA》。 真者, 真實、永恆、真理、真誠;儒者,人必須究明真理並奉行真理,修身、齊家、治國、 平天下;遵循至聖先師孔子之古道古禮,使真儒復興,從孝道做起,進而推己及人, 協助締造大同世界。
第二條 本社依據台南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設立之社 團,並隸屬於學藝性社團,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三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在於指導本社社員學習課外技能與修養,陶冶性情,發揮潛能,提昇 內涵,以啟發良知,發揮良能,正己成人,培養學子成為效聖法賢的現代真儒,在各 方面均能健全發展,拓展圓融的人際關係,透過服務、研習活動與日常生活相結合, 學習與體驗關懷、奉獻付出的美德,建立良好的社會價值觀。
第四條 本社社址於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路五二九號,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凡本校師生,認同本社之宗旨且對本社有興趣者,均可依社團社員登記程序登記,加 入本社。
第六條本社社員之社籍採學籍登記方式,其有效期限自該學期登記繳費日起至次學期開始前 一日為止,社員並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後自動或接獲通知後辦理繼續登記繳費。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完整參加全學期之各項活動,其資歷為一期。
第八條 凡本社資歷四期以上之社員,未登記返社者,得為「社友」。
第九條 凡本社社友,經活動主辦人或社長同意,可參加社上之工作與活動。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由社長提案,經全社社員大會決議後得以開除社籍,並公告之: 一、凡社員不履行第十一條所列之義務者。
二、經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第十一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本社社員應享下列之權利:
(一) 社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另享有本社之各 項服務及權力。
(二) 社員在各項決議中皆有參與權,且須接受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
(三) 得瞭解社內措施、經費預算及相關社內事務。
(四) 被選派參加各種訓練、晉級、及社會大型活動。
(五) 得借用社內器材,借閱社內檔案資料及圖書。
(六) 本社社員得在本社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二、本社社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社員有遵守社章、繳納社費、接受指派工作、擔任幹部、維護社譽之義 務。
(二) 對於本社各項集會、活動,社員均有義務按時參加,因故無法出席時, 須依一般請假程序辦理,經校方核准後始完成請假手續。
(三) 社員若有表現及優異者,由社長報請學務處校規給予適當的獎勵;社員 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校規者,由社長報請學務處依校規給予適當處分。
(四) 社員互相之間需和平相處,對師長應有禮貌。
(五) 凡在校者,社員每學年重新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 本社於學期中可舉辦與社上相關的活動,或承辦符合本社宗旨之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凡社內正式活動,一般活動應於舉辦前一週,大型活動於舉辦前一月內提出計畫書,經社長及全體幹部審核通過始可舉行;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完成活動紀錄與檢 討,送活動組整理存查,學期結束後送文宣組收錄。
第十四條 為發揚本社精神,培養社員責任感,本社社員參與社上活動表現良好,對社有特別 貢獻者,由本社於社員大會上公開表揚。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五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其職掌如下:
一、本社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
二、議決本社各項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編列、決算等事項。 三、本社幹部人選之選舉及罷免事項及同意權行使。
四、監督本社幹部之行政工作。
五、決議本社財產之處分。
六、有關本社之各項議決事項,均須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始成決議。社員在各項決議中,務必參與,且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 重少數。
七、若票數相同者,須進行再次投票。
第十六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之產生採被選舉資格為社團指導老師及前任全體幹部 推薦選舉之,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並依本章程原則訂定社長選舉罷免辦 法。
本社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之被選舉資格為曾擔任過本社行政單位組長等職務二學 期以上者為優先。本條自創社起第三年開始實施。
第十七條 正副社長皆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時,若學期超過八週,以前任社長代行社長職務為優 先,或由顧問團內推舉一人代理並公告之;若不足八週時,由前任社長暫代,並於 二星期內召開幹部會議大會,依社長選舉罷免辦法重新選舉社長。
第十八條 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因故不適任時,可由幹部連署提出罷免案,依社長選舉罷免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行政體系幹部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或不適任時,由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指派人選 擔任之。
第 二十 條 每年五月,由現任社長籌備改選下屆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大二現任幹部得 參選下屆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皆有選舉資格,且採無記名投票。
第二十二條 幹部公開投票制,選舉中以得票數多數者當選社長、副社長及執行秘書。
第二十三條 幹部交接應於每年十二月份完成。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幹部組織及執掌如下:
一、組織:本社以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總務、文宣、活動、公關為基本。 若有特殊情況,則可增加幹部。另設有實習幹部,以利接掌正式幹部 之職務。 二、職掌:
(一) 社長-本社設有社長一名,為本社最高領導人,負責下列事宜:
1.社務重要計畫與大型活動預算之決算權,持有社章。
2.對內綜理社團內一切社務,協調課程進度、訂定社團學習進度表、參與 各項幹部訓練及社長會議、擔任幹部會議的主席及共同做出決議、指導 並監督幹部事務、溝通社員之間及轉達學校告知。
3.對外事務的聯繫並代表本社。
4.任免行政體系各級幹部(經由幹部表決),並督促幹部行使職責。
5.負責籌劃舉辦下屆社長之舉行。
6.其他各項社長應盡之職責。
(二) 副社長、執行秘書-本社設有副社長一名、執行秘書一名,負責下列事宜:
1.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不能執行社務時,由副社長、執行秘書順序代理之。
2.社長因故無法行使職責時,由副社長代任之。
3.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4.承辦大型或特殊重要之活動。
5.對內綜理社務,擔任幹部會議的主席及共同做出決議。
6.其他各項副社長、執行秘書應盡之職責。
(三) 總務-
1.總務組長由現任總務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2.總務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3.總務組掌管社上社費及經費申請事宜,社團經費開支必須由社團幹部集 體研究決定,並徵得社團指導老師的同意。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採購社團 所需各項物品明細單須留存做為檔案資料存放於該組內以供備查,並與 文宣組共管社籍資料,於期末公佈社團財務狀況。
4.總務組有活動預算審核權,各組活動預算於執行前需向總務組報備。
5.通知幹部開會並租借會議場地、活動場地。
6.總務組掌管社上器材管理、維修、維護及保存工作。
7.負保存社上相機,負責攝影及紀錄之工作,並代為沖洗照片。
(四) 文宣-即文書與美宣。
1.文宣組長由現任文宣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2.文宣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3.文宣組與總務組共管社籍資料,並進行社員資料建檔。
4.掌理紀錄本社各項文書、各項會議資料、社團活動工作。
5.負責各項資料整理保存及社團評鑑資料準備工作。
6.負責社上美工及掌理本社各項宣傳品、社團成果展及社團資料封面之製 作。
7.負責本社社內刊物之編輯出版及各項活動圖文部份。
(五) 活動-
1.活動組長由現任活動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2.活動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3.活動組舉辦各類型式聚餐與聯誼出遊活動。
4.舉辦各項活動表演、各項活動、競賽之計畫及期末之問卷調查之撰寫及 整理。
5.活動組負責社上活動的設計並不定期舉辦小活動。
6.負責學期中一般活動之籌劃、申請等工作。
7.舉辦活動凝聚社上幹部及社員向心力。
(六) 公關-
1.公關組長由現任公關組長提名,新任社長同意後任命。
2.公關組下設組員若干人,協助組長處理事務。
3.協助社長對外聯繫,如跨校或跨社聯誼等事宜。
4.公關組與總務組共同協助租借場地。
5.負責相關活動人員接待。
(七) 實習幹部-向正式幹部學習一切之事務,以利接掌正式幹部之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
一、須為本社社員。
二、方便和老師相互聯絡。
三、對本社有高度興趣,且有責任心。
四、前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操行達八十分以上,並無記過以上處分者 。
五、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行職權。
六、本社社長、副社長若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則失去擔任社長、副社長之資格;因 故不能勝任職務時,亦應即罷免,唯罷免案須經社員四分之一連署簽名,經 社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學務處核准成立。罷免成立後,由副社長接任,實習 副社長接正式副社長。
第二十六 條本社實習幹部之遴選應符和下列標準及程序:
一、須為本社社員。
二、方便和老師相互聯絡。
三、對本社有高度興趣,且有責任心。
四、前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操行達八十分以上,並無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五、實習幹部必須接任正式幹部之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若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則失去擔任社長、副社長之資格;因 故不能勝任職務時,亦應即罷免,唯罷免案須經社員四分之一連署簽名,經 社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學務處核准成立。罷免成立後,由副社長接任,實習 副社長接正式副社長。
第二十七條 本社幹部若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及因故不能勝任職務時,為罷免案須經社員五分之 一連署簽名,須由社長提出,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即可成立。虛位由實習幹部接任 。
第二十八條 本社幹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本社指導老師以指導社團運作,其人選由上任老師及社長尋找校內或校外學有專 精之老師或訓導人員,依程序報請校長聘任之,社團老師指導費用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社可視實際需要聘請資深社員或已畢業之學長姐或由指導老師推薦者擔任顧問 ,顧問為無給職,其人選由社長提報社員大會決定後聘任之。
第三十˙一條 擔任幹部及實習幹部期間,不得轉至其他社團。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於期初及期末定期召開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全體社員均 需參加,並可邀請指導老師及顧問列席。另可視臨時需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 連署,召開社員大會。社員大會應進行下列事宜:
一、修訂本社章程。
二、接受社員對社務之質詢與建議。
三、於期初社員大會,舉行社長及各級幹部交接與介紹。
四、於期初社員大會,介紹本學期工作計畫與進度。
五、於期末社員大會,檢討活動辦理成效。
六、其他討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社應於每月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幹部們均須參加, 並可視需要邀請指導老師及社員列席,進行下列事宜:
一、社務之討論及決議
二、各項活動、工作之執行、監督與檢討。
三、各級幹部之溝通與交流。
四、其他討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社於學期中,可由顧問不定時召開顧問會議,知會正副社長、執行秘書參與會 議,為本社最高諮詢機構,負責下列事宜:
一、章程及各項規定辦法之解釋與修訂,但章程修訂須經社員大會通過。
二、全社各項活動之諮詢。
三、本社發展方向之研究。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本社社費為一百五十元整,但連續參加至第三期或以上者,社費為一百元整。
第三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交社費。
二、本校之各類補助、活動獎金。
三、若有重大集會或活動需要經費時,得經由社長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向社員收 取。
四、銀行存款利息或自由樂捐。
五、其他收入。
以上收取之經費由總務負責記錄保管。
第三十七條 本社社費以每學期收一次為原則,社員均需缴交。若因社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 必須以收據證明,方可退還。但上課次數若超過兩次以上者,不得要求退還。
第三十八條 各項收取之費用,均由本社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
第三十九條 本社各項收支經費,均由總務製作報表,向社員大會提出報告,經通過後始可列 入紀錄及存檔。
第四十條 本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社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由相關幹部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提報社員大會決議,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收支帳目及財產目錄等,提報社員大會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剩餘財產由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代管之。
第四十三條 社費退費:凡言行舉止有損壞社譽,經社員大會開除社籍者,不予以退費。固定 課程、活動、集合出席率未達三分之一,經社員大會撤銷社籍者,予以退費百分 之五十。
第六章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四條 本社各項細則與辦法,與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下列程序修改之:
由全體幹部四分之ㄧ以上連署提案,經三分二以上幹部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同意 ,交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審核,並經社員大會通過,再送本校學務處課外活 動指導組核備。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之各項實施細則辦法,依實際情況由顧問會議或幹部會議訂定。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另依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訂頒之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遵造施行,修 改時亦同。